来稿精选

2015年7月2日,FIFA纪律委员会针对RFC Seraing涉嫌违反《RSTP》中关于禁止TPO交易的规定展开纪律调查。2015年9月4日,FIFA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认定RFC Seraing与Doyen Sports签订的相关协议违反了《RSTP》第18bis条、第18ter条的规定,禁止RFC Seraing在连续4个注册期内注册球员并处以15万瑞士法郎的罚款。

2015年11月30日,RFC Seraing向FIFA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FIFA上诉委员会于2016年1月7日裁定维持FIFA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2016年3月9日,RFC Seraing针对FIFA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CAS提出申诉。

RFC Seraing的申诉理由

RFC Seraing认为《RSTP》第18bis条、第18ter条违反了如下法律法规,应被认定为无效,故FIFA依据《RSTP》第18bis条、第18ter条对RFC Seraing进行处罚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❶ 违反欧盟法规。特别是违反了《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欧洲联盟运行条约》,以下简称“《TFEU》”)中有关资本自由流动(《TFEU》第63条)、劳动者自由流动(《TFEU》第45条)、自由提供服务(《TFEU》第56条)的规定。

❷ 违反《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欧洲人权公约》)以及《EU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

❸ 违反瑞士法律规定。

❹违反CAS的过往判例。

CAS的判决理由

就《RSTP》第18bis条、第18ter条是否违反RFC Seraing列举的法律法规,CAS仲裁庭逐一发表了裁决意见:

❶仲裁庭认为,《TFEU》并不禁止对其赋予的自由施加限制措施,但前提是限制措施是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并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并且实施限制措施是为了实现相应正当目的且并未超越实现该等正当目的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如果FIFA颁布TPO禁令具有正当目的,并且限制程度符合实现正当目的的需要,那么禁止TPO交易的措施是《TFEU》所容许的。

仲裁庭认为TPO交易可能导致如下风险:

◆ a. TPO交易的投资者不透明,存在投资者在转会投资上完全自由且不受足球监管机构的控制的风险;

◆b. TPO交易的投资者在转会过程中存在对球员的自由以及权利造成影响的风险;

◆c. 同一投资者可以在不同的俱乐部之间进行TPO交易,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操纵比赛的风险;

◆ d. TPO交易是一种单纯的投资行为,并不考虑体育及道德因素,存在道德风险。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FIFA颁布TPO禁令的目的在于:

◆ a. 保护球员工作合同稳定性;

◆ b. 保护俱乐部及球员在转会上的独立与自治;

◆ c. 保障足球竞赛的公正与公平性;

◆ d. 防止利益冲突;

◆ e. 保持球员转会操作的透明度。

欧盟法院已在有关的判决中对上述目的的正当性明确认可。FIFA在颁布TPO禁令之前曾召集过多方进行论证,并且还聘请了独立研究机构就TPO的规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仲裁庭认为FIFA禁止TPO交易所追求的目的具有正当性并且合乎欧盟的判例。

仲裁庭认为,TPO禁令并不禁止投资者在《RSTP》许可的范围内投资足球俱乐部,其仅限制对俱乐部的独立决策产生影响或者参与球员未来转会收益的这类投资。故TPO禁令并不禁止俱乐部通过融资为球员招募提供资金支持,但不得以《RSTP》明确禁止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进行TPO交易的实际投资者通常难以追溯且不受FIFA规则的约束,FIFA无从对这些投资者参与的转会交易进行有效的管理,《RSTP》第18bis条(禁止第三方对俱乐部的影响)生效6年之后FIFA也未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手段对TPO交易进行管理,因此不得不增加第18ter条从而全面禁止TPO交易。并且英国、法国以及波兰早已在FIFA之前明令禁止TPO交易,FIFA此举亦是在全球统一标准,避免出现不同会员协会之间出现制度歧视,TPO禁令的限制并未超出实现正当目的的需要。因此,仲裁庭认为FIFA对《TFEU》所赋予的资本自由流动、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以及自由提供服务的权利的限制并不违反《TFEU》。

RFC Seraing还认为《RSTP》第18bis条、第18ter条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且FIFA制定该等条款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TFEU》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仲裁庭认为FIFA颁布TPO禁令目的已经被认定具有正当性,该等条款对于竞争的限制合理,并且RFC Seraing未能有效证明该等条款如何违反了《TFUE》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故RFC Seraing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❷RFC Seraing认为《RSTP》第18ter条第5款要求俱乐部向FIFA提交所有TPO协议的规定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所赋予的隐私权。仲裁庭认为RFC Seraing并未证明《欧洲人权公约》赋予的隐私权与本案具有相关性,也并未证明《RSTP》第18ter条第5款如何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故RFC Seraing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RFC Seraing认为《RSTP》第18bis条、第18ter条亦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规定的和平地享用财产权利,对投资进行了限制。仲裁庭认为RFC Seraing未对该项主张提供具体的证明,仲裁庭无法进行判断。

❸RFC Seraing认为《RSTP》第18bis条、第18ter条违反了《Federal Act on Cartels and other Restraints of Competition》(《瑞士反卡特尔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瑞士反卡特尔法》相关条款的立法意图与欧盟竞争法律的立法意图一致,仲裁庭已在上述第1项中阐述了相关意见,并且RFC Seraing亦未能证明该等条款如何违反了《瑞士反卡特尔法》的规定,故RFC Seraing的主张不成立。

RFC Seraing认为《RSTP》第18bis条、第18ter条违反了《Federal Constitution of the Swiss Confederation》(《瑞士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投资自由以及订立投资合同的自由。仲裁庭认为,《瑞士联邦宪法》与《瑞士反卡特尔法》规定的保护经济自由是针对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自由妨害的限制,不适用于受私法规制的主体之间,不适用于调整FIFA与RFC Seraing之间的关系,故RFC Seraing的主张不成立。

❹RFC Seraing认为在CAS 2014/O/3781以及CAS 2014/O/3782这两个案件中,CAS曾经认定TPO合同有效,并且FIFA的章程中含有接受CAS仲裁的条款,意味着FIFA同样应当遵守CAS的过往判例,因此FIFA颁布TPO禁令违反了CAS的过往判例。

仲裁庭认为,过往判例仅涉及案件中的当事人,与本案并无必然的关联,并且在CAS做出先前的判决之时,FIFA还没有颁布《RSTP》第18ter条。另外,RFC Seraing所援引的案例的争议焦点为TPO合同的有效性,而非本案中所争议的《RSTP》第18bis条、第18ter条规定的有效性,因此这些案例不能构成对本案具有约束力的参考。

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庭认为《RSTP》第18bis条、第18ter条并未违反RFC Seraing所列举的法律法规,因此《RSTP》第18bis条、第18ter条是合法有效的,FIFA据此对RFC Seraing进行的处罚决定亦是有效的。仲裁庭最终裁定,将FIFA的处罚调整为禁止RFC Seraing在连续3个注册期内注册球员并处以15万瑞士法郎的罚款。

关于TPO交易的思考

CAS的裁定肯定了TPO禁令的合法性,但是关于TPO禁令的争议不会就此终止。

TPO交易之所以出现,一方面满足了俱乐部融资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资本对球员转会市场的巨大利益的追逐。对于财力不足的中小俱乐部而言,TPO交易所提供的财务杠杆可以使中小俱乐部获得自身财力难以企及的球员,亦可以抵御大俱乐部高价收购核心球员,保存球队实力。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TPO交易是一种快速、低门槛的投资足球的方式,投资者还可以通过TPO交易同时投资多名球员的未来转会收益,实现分散风险;通过转会市场的频繁交易,亦能够快速的实现投资退出。

TPO交易的受益者认为FIFA用“一刀切”的方式禁止TPO交易过于粗暴,完全忽视了TPO交易可能产生的正面效应。实际上TPO交易也是一把双刃剑,禁止TPO交易更多的反映出FIFA对于这个复杂问题的价值取向。因为TPO交易可能造成的利益冲突将会破坏足球运动的整体性和纯洁性,并且动摇了FIFA确立的两项基本原则:球员工作合同稳定性和鼓励青训。

投资者在TPO交易中利用现行的转会系统谋求经济利益,因而导致了球员在合同期满前转会的趋势上升。TPO交易还会对鼓励青训产生负面影响,因为投资者在TPO交易中无须按照FIFA的规定支付青训补偿及联合机制补偿。TPO交易的存在还极有可能导致平行转会市场的产生,因为TPO交易的投资者无须像俱乐部一样须要遵守转会窗口的规定。通过规避足球管理机构的监控,TPO交易将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遵守足球管理规则的俱乐部、球员以及球员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注2]。

TPO交易本身只是一种单纯的经济行为,但是与足球世界结合起来,TPO交易并不考虑竞技因素,因此与FIFA在足球世界中确立的自治原则产生了冲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架空了这些原则的落实。虽然TPO交易被禁止,但是资本与体育自治的这场博弈还会继续下去,毕竟职业体育也无法完全脱离资本独立生存。

对中国俱乐部的启示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也明确禁止第三方对俱乐部产生影响及第三方拥有球员的经济权益。因此,中国俱乐部同样需要遵守TPO禁令。虽然还未有中国俱乐部参与TPO交易的报道,但是当体育行业成为当下投资“风口”时,中国俱乐部离TPO交易的禁区也许并不遥远。

2016赛季中超俱乐部整体支出超过80亿,远高于中超联赛5年媒体版权的收入总和。16个俱乐部共计花费34.3亿元用于外援引进及薪资支出。薪资成本比例大幅上升,教练团队的薪资支出高达5.5亿。中超俱乐部2016年的整体亏损额预计在35-40亿之间,平均每支俱乐部亏损2.5亿元左右,未来3年之内尚难实现盈利。虽然中超联赛的商业价值在2016赛季获得了大幅提升,但是从本质上说,商业模式没有更新,收入结构单一,过度依赖广告与赞助收入,真正来自球迷的收入仍微乎其微[注3]。中国俱乐部对于资金的渴求程度可见一斑。

随着《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转让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规范管理职业俱乐部的通知》的先后出台,中国足协对俱乐部股权转让、财务监管及运行标准、工资奖金支出比例等事项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中国足协又于2017年4月25日发布《关于上报职业俱乐部相关财务账号的通知》,要求各职业俱乐部提供相关财务账户信息,相关财务账户的对外支付情况将直接受到中国足协的监控。财务监管的收紧,再加上U23以及外援上场人数的新政导致球员身价的不断上扬,TPO这种可以将球员招募费用表外化的融资方式对中国俱乐部的吸引力就增强了。因此,中国俱乐部能否严格遵守TPO禁令,除了中国足协按照规则加强监管之外,如何让俱乐部维持健康的财务状况,扩大并且多元化俱乐部的收入来源,依赖自身的经营而非外部资金支持维持运作,才可能让俱乐部真正抵御TPO交易的诱惑。毕竟TPO交易也并非是一种可持续的融资选择。球员作为俱乐部的资产,俱乐部将球员的经济权益转让于第三方的同时,意味着俱乐部所拥有的资产亦遭到贬损,这将导致俱乐部更加难以寻觅感兴趣的投资者。

注:

[1]. Daniel Geey. Third Party Investment from a UK Perspective [J]. Internatinal Sports Law Journal (2016) 15: 245-248.

[2]. Raffaele Poli. Third-party Entitlement to Shares of Transfer Fees: Problems and Solutions [J]. Internatinal Sports Law Journal (2016) 15: 238-242.

[3]. 刘丹. 融资8.6亿亏损8.1亿 从恒大淘宝2016业绩透视中超俱乐部营收趋势与集体痛点 [EB/OL]. http://www.sportsmoney.cn/article/69123.html, 2017-05-10.

作者介绍:

陈隽慷

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球员代理人,并在投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邮箱:junkangche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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